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某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车船,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有(  )。
  • A.购置的节能汽车
  • B.购置的纯电动乘用车
  • C.租入的外国籍船舶
  • D.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仅在其单位内部场所作业的船舶
本题来源:2025年注会《税法》第二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选项A当选。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选项B不当选。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的外国籍船舶,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选项C不当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船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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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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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选项A当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选项B不当选。9月至11月母公司应缴房产税=15÷(1+5%)×12%=1.71(万元);12月子公司应缴纳房产税=5÷(1+9%)×12%=0.55(万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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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小张1月至6月租房,7月开始负担首套住房贷款,则可以在1月至6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7月开始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 B.小张在上海租房,其妻子在北京租房,二人在北京和上海均没有自有住房,则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C.小张75岁的母亲于7月去世,则小张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至母亲去世当年末
  • D.老张以全款购买首套房,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才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老张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纳税人及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是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选项C当选。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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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0.5分)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我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0.5分)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424÷(1+6%)×6%=24(万元)(1分)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4÷(1+6%)×30%×25%=30(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有权征税。(0.5分)

理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S公司派遣甲、乙员工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因此,我国有权征税。(0.5分)

甲员工2023年7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1÷31)-5000]×30%-4410=9090(元)(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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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小题5分)2024年11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如下:

(1)2020年5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6000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

(2)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80%,取得含税销售额15960万元。

(3)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20%,租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一次性取得3年含税租金109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共计7500万元,该开发成本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80%。其中,包含支付给乙公司的施工劳务费4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78万元,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资本化利息300万元,其余为人工成本,均取得合规凭证。

(5)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共计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甲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出租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0.5分)

出售房地产的销项税额=(15960-6000×60%×80%)÷(1+9%)×9%=1080(万元)(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本项目出售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80-378×80%=777.6(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777.6×(7%+3%+2%)=93.31(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0+210)×60%×80%=2980.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7500-300)×80%=576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00+200)×80%+(2980.8+5760)×5%=837.04(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2980.8+5760)×20%=1748.16(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2980.8+5760+837.04+93.31+1748.16=11419.31(万元)(2分)

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960-1080=14880(万元)

增值额=14880-11419.31=3460.69(万元)

增值率=3460.69÷11419.31×100%=30.31%,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460.69×30%=1038.21(万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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