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仅需向甲公司汇款450万元,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甲公司于2025年6月5日返还乙公司500万元即可。当日,乙公司将45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为担保乙公司债权的实现,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原材料设定抵押,双方于2024年6月6日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当日生效,但未进行登记。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也担任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公司提议由丙企业提供担保。张某与乙公司商议决策后,直接以丙企业的名义于2024年7月7日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乙公司债权的实现,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此不知情。丙企业合伙协议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未作特别约定。
202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丁公司采购一批“Lalabu”盲盒,赵某作为丁公司的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6月15日,甲公司收到盲盒。6月20日,甲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后发现盲盒全部为盗版。调查发现:丁公司和赵某合谋采购盗版盲盒销售给甲公司。
2024年8月1日,甲公司起诉丁公司和赵某,请求丁公司返还购货款并赔偿损失,赵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认为自己仅为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2024年8月5日,甲公司将一批原材料以100万元销售给丙企业,戊公司以丙企业代理人的身份向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金额为 100万元的纸质汇票。戊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到期后丙企业以戊公司无代理权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戊公司认为自己为代理人无付款义务。调查发现:丙企业并未授权戊公司代理签发和承兑汇票。
2025年6月5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500万元借款。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乙公司请求根据抵押合同对甲公司的现有原材料行使抵押权,甲公司认为抵押合同未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遂予以拒绝。乙公司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以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担保事宜为由拒绝。
乙公司经调查得知,钱某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20万元。出资期限届满之日为2025年12月31日,乙公司遂于2025年7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钱某向甲公司提前缴纳出资1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