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B,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选项C,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选项B当选: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选项C不当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
选项D当选: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按照规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应由委托方补缴消费税税款。
选项E当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应缴纳增值税=50000÷(1+5%)×5%=2380.95(万元);W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380.95×(7%+3%+2%)=285.71(万元)。
(1)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240×88.24%=7270.98(万元);
(2)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88.24%=13236(万元);
(3)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7270.98+13236)×10%=2050.7(万元)。
(1)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2380.95=47619.05(万元);
(2)增值额=47619.05-26944.79=20674.26(万元);增值率=20674.26÷26944.79×100%=76.7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3)W项目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0674.26×40%-26944.79×5%-1000=5922.46(万元)。
选项B不当选: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清算项目。
选项E不当选: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选项A不当选:甲汽车制造厂应缴纳消费税=45×20×25%=225(万元)。
选项B当选:乙企业将债务重组取得的乘用车作为福利分配给股东赵某,乙企业未自用,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赵某取得乘用车自用,应缴纳车辆购置税=62.15÷(1+13%)×10%=5.5(万元)。
选项C不当选,选项D、E当选:乘用车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只有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零售价≥90万元/辆),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所以阳光贸易公司用于抵债及销售乘用车都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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