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 A.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户籍所得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B.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C.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D.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题来源:第五章 奇兵制胜(制胜好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选项A当选。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选项B当选。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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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2024年8月转让该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5-2.5)×100-500×70%]×20%=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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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题中,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李某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万元,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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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说法符合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有(  )。
  • A.计算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 B.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作为律师的投资者支付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C.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扣除办案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 D.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应并入该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作为律师的投资者支付的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不当选。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在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征税,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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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高某投资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 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要求3]
答案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15% =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00×0.5%=1(万元),扣除限额 2=1.5×60%=0.9(万元),实际扣除限额为0.9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5万元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9=0.6(万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工资、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2=14(万元)。

扣除公益性捐赠前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10+0.6+14+3-6-0.15×12-1.2 =38.6(万元)。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38.6×30%=11.58(万元)。实际发生额3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高某2024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8.6-3=35.6(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高某2024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35.6×30%-4.05)×50%=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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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B公司每月预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4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3 000×12×(1-20%)]-60 000 -960×12-2 000×12-3 000×12=17 280(元)。

张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7 280×3%=518.4(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年终奖合并计税更有利。

理由:①单独计税:37 000÷12=3 08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张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及年终奖共计应缴纳税额=518.4+(37 000×10%-210)=4 008.4

(元)。

②合并计税:张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7 280+37 000=54 280(元)。

张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及年终奖共计应缴纳税额=54 280×10%-2 520=2 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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