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B.

    支票分为远期支票和即期支票

  • C.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支票的付款人

  • D.

    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题来源:注会《经济法》真题(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即期票据),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选项C不当选。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选项D不当选。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B.

    合伙企业的债务就是合伙人的债务

  • C.

    合伙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D.

    合伙企业是营利机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相互独立,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并不承担,选项B不当选。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  )。

  • A.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 B.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 C.

    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

  • D.

    任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事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选项C、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下列出资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甲以设备出资
  • B.乙以劳务出资
  • C.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 D.丁以特许经营权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B、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要求2]
答案解析:该名律师不能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管理人。
[要求3]
答案解析: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32 000元(4 000×8)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288 000元(36 000×8),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24年1月7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软件开发服务费,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由C公司承兑,金额为200万元,2024年7月6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提升票据信用,2024年1月8日,D公司、E公司、F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D公司、E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F公司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保证记载。

此前,G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将其因B公司拖欠2022年度房屋租金产生的应收账款400万元转让给H保理公司,双方约定:G公司因租金债务清偿取得票据的,应当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1月9日,B公司为偿付所欠G公司的租金,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次日,G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

2024年7月6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因C公司当日未处理,票据业务系统对该申请自动拒付。H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进行追索,要求上述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主张,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D公司主张,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E公司主张,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F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要求2]
答案解析: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