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①名称。②合伙类型。③经营范围。④主要经营场所。⑤合伙人的出资额,选项D不当选。⑥执行事务合伙人,选项A不当选。⑦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选项C不当选。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①合伙协议。②合伙期限,选项B当选。③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④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⑤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选项C当选。(2)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3)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4)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北京大学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选项A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属于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选项B当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选项C当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选项D当选。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非口头)同意的,选项B、D当选。(5)权属有争议的,选项A当选。(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选项C当选。(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32 000元(4 000×8)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288 000元(36 000×8),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①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

甲公司董事张某表示股东会表决时加上乙公司表决权后就可以通过方案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钱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甲公司对市场传闻不予回应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属于重大事件,应当发布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对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乙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赵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本题中,赵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甲公司以钱某操纵市场,不符合因果关系推定为由拒绝对钱某进行赔偿,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