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本题中甲酒厂有同类白酒售价,则按同类白酒售价90000元/吨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成计税价格;(2)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0×90000×20%+10×1000×2×0.5=190000(元)。

拓展练习
金条交易双方均在中国境内,不涉及货物进出口,无须缴纳关税,选项A不当选;金条与金银首饰不同,金条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无须缴纳消费税,选项B、C不当选;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选项D当选。

本题考查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解题思路两步法:第一步确定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第二步确定适用的扣除率(本题已知适用9%的扣除率)。“何处购进”是确定基数的突破口,本题是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因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甲公司当月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900(元)。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烟丝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烟丝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加工费为不含增值税税款,排除选项B、D;(3)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140000+21000)÷(1-30%)×30%=69000(元)。


选项A、D,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选项B、C,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经营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