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真题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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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选项B,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选项C,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差额),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额);
选项D,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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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金属工艺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3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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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D、E,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故甲企业5月消费税计税销售额为应收的1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约定收款的4月、5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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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选项C,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选项D,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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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业务(1)销项税额=(3000+420+300)×6%=223.20(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80-2=178(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业务(3)H宾馆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9980-1260)÷(1+5%)×5%=415.24(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转让(视同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业务(4)H宾馆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1500-1200-132)÷(1+5%)×5%=8.00(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选项B,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5年4月购入、2024年1月转让,按照9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选项D,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要求6]
答案解析:H宾馆当月应在甲市申报缴纳增值税=223.20+1500÷(1+9%)×9%-(180-2)+(9980-1260)÷(1+5%)×5%-415.24-8.00=16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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