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业务(3)中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项税额。
计算业务(3)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业务(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业务(5)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公司应当如何正确处置业务(6)中相关情况,请简要说明。
计算业务(7)的销项税额
计算甲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解析
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5.75÷(1+3%)×2%=0.5(万元)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中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项税额为 0 元。
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业务(3) 中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5×13%+2.18÷(1+9%)
×9%]×(1-0.1)÷1×100%=3.09(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 =31.7+0.63=32.33(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5.34 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32.33-5.34=26.99(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34×10%=0.53(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应纳税额中抵减。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6.99-0.53+0.5=26.96(万元)
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旅游娱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甲公司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 90%,超过 50%,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条件。
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6.96×(7%+3%+2%)=3.24(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1)应缴纳的关税 =(50+4)×(1+3‰)×10%=5.42(万元)
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 =[(50+4)×(1+3‰)×(1+10%)]÷(1-30%)×13%=11.06(万元)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50+4)×(1+3 ‰)×(1+10%)]÷(1-30%)×30%=25.53(万元)
700×10000÷200÷250=140(元 / 条)
140 元/ 条> 70 元 / 条,该卷烟属于甲类卷烟。
业务(2)应缴纳消费税 =(700×56%+200×150÷10000)×60%=237(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约定当月收款 60%,因此仅对该批卷烟的 60% 部分计征消费税。
业务(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5×100×56%+100×150÷10000=141.5(万元)
业务(3)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41.5×(7%+3%+2%)=16.98(万元)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当缴纳消费税。
理由: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本题中,受托方计税价格 =2.5×100×50%=125(万元),受托方计税价格 125 万元小于销售额 180 万元,不属于直接出售,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180×56%+50×150÷10000-141.5×50%=30.8(万元)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