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甲公司在 A 国所得的饶让抵免税额 =360×20%×50%=36(万元)
注: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款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
甲公司在 B 国取得的税前所得 =382.5÷(1-10%)÷(1-15%)=500(万元)
甲公司在 A 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1600+360+500)×25%×360÷(1600+360+500)=90(万元)
甲公司在 B 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1600+360+500)×25%×500÷(1600+360+500)=125(万元)
甲公司在 A 国视同已纳税额 =36+36=72(万元)<抵免限额 90 万元,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72 万元
甲公司在 B 国视同已纳税额 =500-382.5=117.5(万元)<抵免限额 125 万元,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117.5 万元
注: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甲企业 2022 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1600+360+500)×25%-72-117.5=425.5(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5.75÷(1+3%)×2%=0.5(万元)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中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项税额为 0 元。
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业务(3) 中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5×13%+2.18÷(1+9%)
×9%]×(1-0.1)÷1×100%=3.09(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 =31.7+0.63=32.33(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5.34 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32.33-5.34=26.99(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34×10%=0.53(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应纳税额中抵减。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6.99-0.53+0.5=26.96(万元)
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旅游娱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甲公司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 90%,超过 50%,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条件。
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6.96×(7%+3%+2%)=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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