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4)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1)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选项 A 当选。本题中董事 会有 9 人,有 6 名董事参加,满足出席比例要求,选项 B 不当选。(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有 9 人,4 名董事投赞成票,未过半数,选项 C 当选。(3)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选 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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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技术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B.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 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出让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有义务分享给受让方
  • C.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 合同
  • D.法人转让其享有使用权、转让权的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与其他人享有同等的受让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选项 B 不当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选项 C 不当 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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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C.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 A 不当选。(2)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项 C 不当选。(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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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选项 A、B、C、D 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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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决议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有(  )。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B.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D.合伙人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 A 当选。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 D 不当选。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 B 当选。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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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年 6 月 5 日, 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 收盘跌幅 5%。 

2021 年 7 月 2 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年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年 2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年 6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年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年 5 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 2020 年 8 月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 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 年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年 7 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 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 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投资损失。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乙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2020 年 6 月 5 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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