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4)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选项 A、B、C、D 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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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银行本票属于同城采用的结算方式,选项 A 不当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属于异地采用的结算方式,选项 B、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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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有(  )。
  • A.开展投资者教育
  • B.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 C.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
  • D.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选项 C 当选。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 易的信息披露。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⑦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 证券市场风险。⑧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选项 A 当选。⑨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选项 D 当选。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属于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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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决议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有(  )。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B.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D.合伙人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 A 当选。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 D 不当选。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 B 当选。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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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银行不能以其 与 A 公司承兑协议的瑕疵为由拒绝 E 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2]
答案解析:D 公司以 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D 公司与 E 公司是该票据行为基础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因此,D 公司可以以 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对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C 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权利。
[要求4]
答案解析:B 公司以其与 D 公司的合同无效且 E 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E 公司知悉 B 公司与 D 公司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受让汇票,因此,B 公司可以该事由对抗 E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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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年 6 月 5 日, 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 收盘跌幅 5%。 

2021 年 7 月 2 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年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年 2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年 6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年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年 5 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 2020 年 8 月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 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 年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年 7 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 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 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投资损失。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乙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2020 年 6 月 5 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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