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5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 C 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 D 公 司一笔货款 , 遂直接将 D 公司记载为 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 D 公司。 D 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 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 D 公司与 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 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 A 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 公司遂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 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 公司辩称,因 B 公司根本违 约,其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 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 故 D 公司无需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拒绝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 后,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 分)。(或:承兑人或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A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 分)。
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 分)。
C 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0.5 分)。由于 C 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