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有(  )。
  • A.公司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该决议
  • B.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但未表决该决议事项
  • C.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到会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 D.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选项 A 当选。(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选项 B 当选。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选项 C 当选。(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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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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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权利能力的是(  )。
  • A.刚出生的婴儿
  • B.智能机器人
  • C.植物人
  • D.病理性醉酒的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从出 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 A、C、D 不当选。智能机器人不是法律关系主体, 因此无权利能力,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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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 下列主体中 , 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 A.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
  • B.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王某
  • C.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李某
  • D.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选项 A 不当选。(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选项 B 不当选。(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 C 不当选。(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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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出现特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这些情形有(  )。
  • A.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 B.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C.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 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选项 A 当选。(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 C 当选。(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选项 D 当选。(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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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票发行行为中,应报证监会注册的有(  )。
  • A.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为 200 人
  • B.股票在主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C.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 D.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选项 A 不当选。(2)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均适用注册制,选项 B、D 当选。(3)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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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 , 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 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 , 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 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 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5 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须预交,因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 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 款(1.5 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支付了总价 款的 40/50=80%,超过规定比例 75%,因此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1.5 分)

[要求5]
答案解析:

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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