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 , 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 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 , 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 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 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5 分)。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须预交,因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 分)。
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 款(1.5 分)。
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支付了总价 款的 40/50=80%,超过规定比例 75%,因此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1.5 分)。
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1.5 分)。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5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 C 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 D 公 司一笔货款 , 遂直接将 D 公司记载为 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 D 公司。 D 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 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 D 公司与 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 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 A 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 公司遂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 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 公司辩称,因 B 公司根本违 约,其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 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 故 D 公司无需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拒绝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 后,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 分)。(或:承兑人或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A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 分)。
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 分)。
C 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0.5 分)。由于 C 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