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 , 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 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 , 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 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 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5 分)。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须预交,因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 分)。
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 款(1.5 分)。
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支付了总价 款的 40/50=80%,超过规定比例 75%,因此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1.5 分)。
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1.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