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年 1 月 5 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 100 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 5 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 A 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 月 1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100 万元,借期 6 个月,年利率 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 5 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 95 万元。1 月 15 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办理抵押登记。
2021 年 5 月 25 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 年 6 月 2 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 A 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 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 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成立(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5 分)。
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 A 所有权(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题中赵某与李某已就房屋 A 办理 过户登记,故李某已取得房屋 A 所有权(2.5 分)。
钱某有权就房屋 A 实现抵押权(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的存续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2.5 分)。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 分)。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人享有先诉抗辩权(1.5 分)。
孙某须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是 99.75 万元(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 际借款数额为 95 万元,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10%,故实际借款本息为 95+95×10%×6÷12=99.75 万元(2.5 分)。

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10 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 53% 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8 亿元。 2019 年 1 月 21 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筹资 1.5 亿元,第一年采取 5% 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 3% 至 6% 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 年 3 月 26 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 51%,营业收入比为 21%,资产净额比为 44%。
2021 年 6 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 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 33% 的股份等事宜。
2021 年 6 月 16 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方案。持股 0.1% 的自然人股东张某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在会后以此为由请求星美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星美公司拒绝。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 33% 的股份,且承诺 1 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 1.5 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的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星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筹资 1.5 亿元,超过了发行前净资产的 50%(2.8 亿元 ×50%=1.4 亿元,1.5 亿元> 1.4 亿元)(2.5 分)。
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星美公司第二年起采用浮动股息率不符合规定(1.5 分)。
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 5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 分)。
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法律规定(0.5 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案中, 星美公司为上市公司,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事项为资产出售,而非合并、分立,故张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2 分)。
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 1 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若要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其所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 分)。
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 的,超过 30% 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