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职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 年 11 月 10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 B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 甲公司曾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聘用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期 1 年。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 100 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到期。
(2)甲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 11 月 9 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 于 11 月 12 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备于 11 月 13 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 50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 35 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 15 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迳行提起的破产申请(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 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1.5 分)。
A 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 A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距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2020 年 11 月 10 日)已超过 3 年(1.5 分)。
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的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以前、1 年 以内,且该笔债务已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故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1.5 分)。
管理人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1.5 分)。
王某无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1.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