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 12 个月内将所得的 50% 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虽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选项 B 当选)。(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5)在特许权使 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 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 97%、地方 3% 的比例分享 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选项 A 不当选;资源税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选项 B 不当选;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 50%,地方政府分享 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选项 C 当选;企业所得税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 60% 与 40% 的比例分享,选项 D 不当选。



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契税,选项 A 当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选项 B 当选;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等价交换房屋不缴纳契税,选项 C 不当选;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应缴纳契税,选项 D 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