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李某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对张某的委托?简要说明理由。
陈某是否可以代位行使王某的权利?若不能,王某应如何清偿其个人债务?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李某的出资符合规定。(1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1分)
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1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分)
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1分)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虽只有 10 万元的权限资格,但是对外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的朱某。(1分)
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对张某的委托。(1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张某只能决定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但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签订了价款 15 万元的买卖合同。因此,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对张某的委托。(1分)
陈某不得代位行使王某的权利。(1分)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分)

拓展练习




答案:甲乙之间属于按份共有形式。(1分)
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 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分)
答案:有权。(1分)
根据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甲是共有物的共有人,丙有权 要求甲支付修理费。(2分)
答案:不需经甲同意(0.5分)
根据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1分)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 20%的修理费。(0.5分)
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题目中甲乙是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 20%,应当承担 20%的修理费(1分)
答案:甲的理由不成立。(1分)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 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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