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黄某转让的住房虽已满5年,但不是黄某唯一的住房,因此需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差额计缴个人所得税。黄某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588-336-24.4)×20%=45.52(万元)。"

拓展练习
依据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准予扣除的是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下的定额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交通费作为其他支出,不得减除。

个人出租住宅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公式为:(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个人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000-5 000-4 500-2 000=18 500(元);韩某2023年1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8 500×3%-0)-0-0=555(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18 800-5 000×11-28 512-2 000×11=13 288(元);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己预扣预缴税额=(13 288×3%-0)-0-362.4=3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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