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0317 专题7:个人所得税(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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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中不得扣除项目:(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其他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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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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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答案解析:个人取得的审稿收入(非任职受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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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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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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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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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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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答案解析:
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000-5 000-4 500- 5 000=15 500(元);韩某2023年1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5 500×3%=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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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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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答案解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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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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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规定。根据三个要素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性质(上市/非上市公司)、股票类型(限售股/非限售股)、持股期限。(1)王某取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持股期限为7个月(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王某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9 000×50%×2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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