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真题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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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A、C、D,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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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选项B);(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选项 A、C、D,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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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题目所述内容正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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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可采用排除法。下列行业因其经营业务较少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按税法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选项A);(3)批发和零售业(选项C);(4)房地产业(选项B);(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因此本题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是医药业(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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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18800-5000×11-28512-2000×11=13288(元);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3288×3%-0)-0-362.4=3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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