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消费税税目和征税环节结合考查,按照“先税目,后环节”两步走:
(1)判断税目:选项A,高档服装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判断环节:选项B,小汽车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选项D,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C,卷烟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

拓展练习
(1)计算销项税额:销售货物的113万元属于含税价,需作价税分离,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适用税率=113÷(1+13%)×13%=13(万元),首先排除选项B。(2)计算可抵扣的税额:当月购进货物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7万元可在当月全部抵扣;上期留抵税额是上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可在本期继续抵扣,排除选项A、C。(3)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3-3.7-2.8=6.5(万元)。

金条交易双方均在中国境内,不涉及货物进出口,无须缴纳关税,选项A不当选;金条与金银首饰不同,金条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无须缴纳消费税,选项B、C不当选;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选项D当选。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烟丝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烟丝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加工费为不含增值税税款,排除选项B、D;(3)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140000+21000)÷(1-30%)×30%=69000(元)。


本题考查一般情况下销售数量的确定,可采用抓关键词的方法进行记忆:(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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