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 年 9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3 390 000 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 水,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含增值税销售额 2 260 000 元,当月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 1 695 000 元。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 808 000 元,该高档香水本月尚未发出。 (4)将自产 400 瓶 M 型高档香水作为店庆奖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含增值税单价 565 元 / 瓶。(5)将自产 1 500 支 N 型高档口红移送给本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成本价 92 元 / 支:门市部对外销售 700 支,含增值税单价 226 元 / 支。(6)因仓库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高档香粉,账面成本 203 400 元,其中含运费成本 3 600 元,购进高档香粉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9%;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要求1]

计算甲公司当月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1 695 000 1 808 000)÷(1 13%)× 13% 403 000(元)

  • B、

    3 390 000 1 695 000 400×565)÷ 1 13%)×13% 611 000(元)

  • C、

    3 390 000 1 808 000)×13% 675 740(元)

  • D、

    3 390 000 2 260 000 400×565)÷ 1 13%)×13% 676 000(元)

[要求2]

计算甲公司当月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3 390 000÷(1 13%)× 15% 450 000(元)

  • B、

    作为店庆奖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400×565÷(1 13%)×15% 30 000(元)

  • C、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1 695 000×15% 254 250(元)

  • D、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1 808 000÷(1 13%)× 15% 240 000(元)

[要求3]

计算甲公司当月自产 N 型高档口红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700×226÷(1 13%)×15% 21 000(元)

  • B、

    1 500×226÷(1 13%)×15% 45 000(元)

  • C、

    700 × 9 2 ÷ ( 1 15% ) × 15% 8 400(元)

  • D、

    1 500×92×15% 20 700(元)

[要求4]

计算甲公司当月丢失高档香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203 400 3 600)×13% 25 974(元)

  • B、

    203 400 3 600)×13% 3 600×9% 26 298(元)

  • C、

    203 400÷(1 13%)×13% 3 600×9% 23 724(元)

  • D、

    203 400 ÷ ( 1 13% ) × 13% 23 400(元)

本题来源: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真题测评】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以本月收到的含税销售额 3 390 000 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当月应收含税销售额 2 260 000 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货当天,本月未发货,无须缴纳增值税。 业务(4):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以上均为含税价格,需作价税分离。 当月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增值税销项税额= (3 390 000 + 2 260 000 + 400×565)÷(1 + 13%)×13% = 676 000(元)。

[要求2]
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选项 A,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选项 B,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选项 C,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当月按照合同约定的含增值税销售额确认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2 260 000÷(1 + 13%)×15% = 300 000(元);选项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货当天,当月货物未发出,当月不确认消费税。

[要求3]
答案: A
答案解析: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含税销售额 ÷(1 + 13%)× 消费税比例税率= 700×226÷(1 + 13%)×15% = 21 000(元)。

[要求4]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货物丢失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 (2)香粉按照 13% 的税率转出进项税额,运费按照 9% 的税率转出进项税额;(3)题目中给到的账面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同学们可以结合初级会计实务相关分录进行理解),因此无须作价税分离,排除选项 C、 D;(4)账面成本中包含了运费成本,因此 在计算香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需要在账面成本的基础上扣减运费成本,适用 13% 的税 率,运费成本则单独适用 9% 的税率,排除选 项 A;(5)甲公司当月丢失高档香粉应转出的进项税=香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3 400 - 3 600)×13% + 3 600×9% = 26 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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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题目所述内容正确。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服务(包括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均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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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家具厂的下列业务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

    将自产的家具用于办公

  • B.

    委托乙商店代销家具

  • C.

    外购钢材用于扩建厂房

  • D.

    外购大米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办公、扩建厂房),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选项B,属于代销业务(第一类),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视同销售;选项D,属于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第三类),将购进货物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无须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已抵扣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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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属于“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的是(    )。
  • A.互联网接入服务
  • B.语音通话服务
  • C.宽带安装服务
  • D.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D,属于“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选项C,宽带安装服务需要工作人员在家里“排线布管”,更注重实际的安装操作过程,因此属于“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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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有(    )。
  • A.汽车厂将自产的小汽车赞助给某综艺节目
  • B.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合作单位
  • C.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 D.地板厂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缴纳消费税;选项A、B、D,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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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以下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有(    )。

  • A.

    乙旅游公司无偿给甲企业优秀员工提供境内旅游服务

  • B.

    酒店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 C.

    酒店给员工提供住宿服务

  • D.

    酒店无偿给旅游公司提供广告牌位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D,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选项B、C,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经营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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