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判断税目:选项 D,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首先排除;(2)判断环节:选项 A、C,高尔夫球和高档化妆品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当选;选项 B,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因此当选。

拓展练习
(1)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2)成套销售价 565 元为 含税价,需作价税分离。因此,该酒厂发放福利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565÷(1 + 13%)×10% = 5 000(元)。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D 属于委托加工,因此不当选;(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C),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选项 B),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A),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选项 A、D,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仅限于同一税目中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 B,酒类(葡萄酒除外)属于不予扣除的税目。

(1)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生产完毕并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纳税义务发生。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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