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首先明确计征方法,啤酒“从量”计征消费税;(2)其次明确计税依据,销售从量计征应税消费品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本题销售数量为 100 吨。

拓展练习
(1)判断税目:4 个选项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选项 A、B、D,属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此不当选;选项 C,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再缴纳,因此当选。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需分情况:(1)委托方以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管理部门等,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此办公用小汽车领用自产汽油(1 吨)、向子公司无偿赠送自产汽油(0.5 吨)均需计算缴纳消费税;(2)汽油从量计征消费税,甲石化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800 + 1 + 0.5)×1 388×1.52 = 1 690 972.64(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生产完毕并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纳税义务发生。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先找纳税人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高档化妆品无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34 000×(1 + 5%)÷(1 - 15%)×15% = 6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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