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选项 B)和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拓展练习
选项 A,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B,“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白酒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D,属于“消费税税目——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一般环节征收消费税。

(1)判断税目:4 个选项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选项 A、B、D,属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此不当选;选项 C,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再缴纳,因此当选。

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仅限在同一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不得跨环节抵扣,因此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1)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先找纳税人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高档化妆品无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34 000×(1 + 5%)÷(1 - 15%)×15% = 6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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