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 A,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B,“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白酒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D,属于“消费税税目——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一般环节征收消费税。

拓展练习
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 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D 属于委托加工,因此不当选;(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C),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选项 B),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选项 A),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判断税目:4 个选项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选项 A、B、D,属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此不当选;选项 C,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再缴纳,因此当选。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焰火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鞭炮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比例税率),注意加工费 9 605 元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鞭炮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48 025 + 9 605÷(1 + 13%)]÷(1 - 15%)×15% = 9 975(元)。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的当天”在“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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