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 A、B、C,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项 D,属于消费税税目——成品油。

拓展练习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1)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因此含增值税销售额 2 034 万元需作价税分离,首先排除选项 B、C;(2)“÷(1 -消费税比例税率)”意在将消费税计入计税依据,但消费税为价内税,已包含在计税依据中,不必再重复计入,选项 D 错误。甲经销商当月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应缴纳消费税= 2 034÷(1 + 13%)×10% = 180(万元)。

(1)首先明确计征方法,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2)销售额 3 480 000 元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酒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3 480 000÷(1 + 13%)×20% + 50×2 000×0.5 = 665 929.2(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实木地板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地板厂)同类产品售价 100 000 元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甲地板厂上述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 100 000×5% = 5 000(元)。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2)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当月领用了 40%,则当月只能扣除已纳税额的 40%;因此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500×15% - 100×15%×40% = 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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