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两个条件,才“不属于”在 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选项 A,完全在“境内”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选项 B,提供方在 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选项 C,提供方在境内,且完全在“境内”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选项 D,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发生”两个条件,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拓展练习
出租方将建筑物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发布广告,有别于提供创意广告设计的服务,前者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后者按“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1)涉及不动产的,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界定地域:只要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则属于在 境内销售不动产,选项 B 不当选,选项 D 当选。(2)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 发生或使用”两个条件,才“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选项 A、C,经销权和专利在“境 内”使用,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选项 A、B、C,均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选项 D,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 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因此电力公司销 售电力需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乙公司)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甲公司)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乙公司)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转让股票时,以乙公司取得股票时的530万元为买入价。(2)甲公司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为含税价,需要作价税分离。(3)销售股票同时支付的手续费和印花税不应冲减销售收入。(4)上述业务中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48÷(1+6%)-530]×6%=16.2(万元)。

本题考查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分为四类:(1)简免福人; (2)非正常损失;(3)贷餐日娱;(4)资质不合格。本题考查的是第三类,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 (选项 A)、餐饮服务(选项 C)、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选项 B、D,住宿服务和广告服务都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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