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1年1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以房屋出资,经评估房屋价值为200万元,并已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钱某以专利权出资,当日交由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交给甲公司使用。2022年1月12日,在甲公司的催促下,钱某在合理期限内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人变更为甲公司,孙某将土地使用权交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钱某、孙某不具有股东权利,钱某、孙某不认可。后因市场原因,赵某出资的房屋严重贬值,2023年8月25日,经评估,赵某房屋为150万元,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已知公司章程对此未作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钱某不具有股东权利,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孙某不具有股东权利,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钱某不具有股东权利,不合理。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认为在2022年1月12日前,孙某不具有股东权利,合理。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要求赵某补足出资不合理。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表述正确。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董事会职权,选项B、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题目中设立的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表述正确。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根据规定,同等条件要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不属于同等条件。
[要求2]
答案解析: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3]
答案解析:
能够得到支持。根据规定,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