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个人李某于2022年10月发生如下行为:
(1)用50万元购置一套88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李某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用40万元购置一间60平方米的临街商铺。
(3)从张某处用4万元购置了一辆其使用过的二手面包车(张某能提供车辆购置税和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
(4)从某汽车销售公司用20万元购置一辆新款小轿车。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行为均取得了相应凭证或合同且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0.3‰。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当地契税税率4%;李某于当月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和所购车辆所有权;当地省政府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乘用车每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为6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金额单位为“元”)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契税=(50×1%+40×4%)×10000=21000(元)
注: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缴纳契税;购置商铺按照4%缴纳契税。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印花税=40×0.5‰×10000=200(元)
注: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商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李某上述行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40×(1-30%)×l.2%×10000×2÷12=560(元)
注:个人居住用房免纳房产税;商铺房产税从11月起计算。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10000×10%=20000(元)
注:从张某处购置已税二手车且能提供完税凭证,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李某上述行为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600×3÷12=150(元)
注: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从张某处购置的二手车能够提供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在当年不再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12月2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已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该笔国债系2022年1月1日从发行者手中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4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进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5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自然灾害地区捐赠7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6月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6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不含税价款50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2年,净残值率10%,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不考虑其他税费)。
(其它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公司国债转让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55=3.55(万元)
注: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②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③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④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8%=9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2)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12-1+5-10=22(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6000+400=6400(万元)
①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6400×30%=1920(万元),当年发生的4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整。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③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0×60%=3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400×5‰=32(万元),实际扣除限额32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2=28(万元)
业务(3)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78(万元)
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万元)
注: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会计利润=6000+400+200-2800-300-200-120-600-800-180+200=1800(万元)
①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50万元可据实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②直接向某学校捐赠的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
③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1800×12%=216(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自然灾害地区捐赠额7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5)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①污水处理设备可以抵免应纳税额=(300÷1.13)×10%=26.55(万元)
注: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②处理公共污水取得的所得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2=8(万元)
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额26.55万元。
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10%)÷(2×12)×6-50×(1-10%)÷(4×12)×6=5.63(万元)
注: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应纳税所得额=1800-3.55-22+78-100+20-8+5.63=1770.0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70.08×25%-26.55=415.9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