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 C.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D.可撤销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选项A不当选。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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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天然孳息的是(    )。
  • A.母羊腹中的小羊
  • B.桃子树上摘下的桃子
  • C.鸡蛋孵出的小鸡
  • D.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产出新物,原物不受影响。母羊腹中的小羊,未进行分离,不属于孳息,选项A不当选;鸡蛋孵出小鸡,鸡蛋消灭,不属于孳息,选项C不当选;租金为法定孳息,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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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并且把该钻戒出售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出售并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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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5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一批最新款的笔记本电脑,请乙厂报价。5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2万元购买一台,甲厂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2.8万元,5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5月19日复函称愿以2.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5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2.8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甲厂5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
  • B.乙厂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 C.甲厂5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 D.乙厂5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新款的笔记本电脑,请乙厂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选项A不当选;乙厂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选项B当选;甲厂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2.8万元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选项C当选;乙厂5月19日的复函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乙厂5月26日的回复为要约,因为甲厂5月12日的要约已于5月19日失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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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3年1月10日,出租人李某和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1年租金3万元,从第2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次日,陈某搬入该房屋。同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张某随后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并以李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李某和陈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的上限为20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本题中,李某和某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法定期限。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本题中,陈某租赁房屋在先,张某购买房屋在后,张某无权要求陈某在租赁期内搬离房屋。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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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2年1月1日,李某向刘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需向刘某交付定金6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李某交付购房款4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5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刘某。2022年1月10日,李某向刘某交付购房款40万元。

2022年1月20日,刘某告知李某,其3日前和向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向某。因违约赔偿纠纷,李某于2022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刘某返还4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

(3)刘某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元;

(4)刘某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刘某抗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5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100万元;(2)李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刘某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题中,双方约定定金数额60万元,李某实际交付定金50万元,刘某没有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变更,刘某的抗辩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刘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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