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清算费用的有(  )。
  • A.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
  • B.清算过程中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C.清算过程中的咨询费用
  • D.缴纳合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1)清算费用包括:①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选项A当选;②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选项B当选;③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选项C当选。(2)合伙企业清偿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应在清算费用之后支付,选项D不当选。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的表述中,正确的 是(    )。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C.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A不当选;(2)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项C不当选;(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选项B当选,选项A、C、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 B.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2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 C.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仅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 D.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内容通常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 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选项B不当选;(2)企 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选项C不当选;(3)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主要报告以下内容: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选项D不当选;②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③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④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⑤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选项A、B、C、D均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