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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文件材料的是(    )。
  • A.监事会会议记录
  • B.股东会会议记录
  • C.会计凭证
  • D.会计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选项B当选,选项A、C、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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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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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
  • A.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B.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C.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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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擅取乙之油漆漆于自家家具上,双方未就油漆后家具的所有权归属达成协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此属附合,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 B.此属附合,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 C.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所有权归属于甲
  • D.此属加工,油漆后家具由甲、乙共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动产附合于动产,附合的动产有主从之别的,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 所有权;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附合物。本题中, 油漆涂刷于他人之家具,家具可视为主物,因此甲取得所有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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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公司股东陈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代表甲公司与自己的债权人赵某签订了担保合同。赵某询问陈某是否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时,陈某表示法定代表人可自行决定该事务,赵某遂认可。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 是(    )。
  • A.陈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 B.赵某已尽到合理询问的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 C.赵某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D.陈某无权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不能单独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属于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 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本题中, 陈某自行决定该事务, 属于越权担保。赵某未进行合理审查,应认定为非善意。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选项A、B、D不当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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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 A.书和书的封套
  • B.汽车和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轮胎
  • C.牛和牛尾巴
  • D.机器和机器维修工具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1)主物是指起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两者物理上相互独立。如:书和书的封套、汽车和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轮胎、机器和机器维修工具,选项A、B、D当选。(2)牛尾巴属于牛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故牛尾巴不是牛的从物,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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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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