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商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依法纳税原则。选项A、B、C、D均当选。

非合伙人只能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执行方式与决议办法
执行方式 |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方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决议办法 |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决议 |

赵某属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区别于普通合伙!)
无交易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无竞业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C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B当选;(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D当选;(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情形,选项A、C不当选。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 A 不当选;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选项 B 不当选;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项 D 不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 |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协议 | 书面合伙协议 | |
出资 | 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需评估的:协商确定或经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