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 50%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 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15 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准予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拓展练习
【答案】A
【解析】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不得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答案】D
【解析】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5%)×0.53×9%÷(1+9%)=46.06(万元)

【答案】C
【解析】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05×(7%+3%)=10.5(万元)。

【答案及解析】
预征税额=8550÷(1+5%)×5%=407.14(万元)
应纳税额=8550÷(1+5%)×5%-407.14=0(万元)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000-1200)÷(1+9%)×2%=33.03(万元)
(2)业务(1)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3)业务(2)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4000-1500)÷(1+3%)×3%=72.82(万元)
(4)业务(3)企业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80+4.2+3.8)×10%=8.8(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3%=(80+4.2+3.8+8.8)×13%=12.58(万元)
(5)业务(4)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36÷(1+6%)×6%=0.36(万元)
(6)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200÷(1+9%)×9%+12.58+0.09+0.36=112.11(万元)
(7)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247.71-112.11+(4000-1500)÷(1+3%)×3%=208.42(万元)
(8)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8.42-33.03-72.82=102.57(万元)
(9)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2.57×(7%+3%+2%)=12.31(万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