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奇兵1-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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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特别注意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此题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局是“卖方”,不需要缴纳契税,选项 A 不当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 B 不当选。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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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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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 600÷90%×10% = 955.56(万元);增值额= 1 800 - 955.56 = 844.44(万元),增值率= 844.44÷955.56×100% = 88.37%,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系数 5%。应纳土地增值税= 844.44×40% - 955.56×5% = 290(万元),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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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即 B 市。
[要求2]
答案解析: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6 000×(1 + 5%)= 37 80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 22 500 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 500 +(37 800 + 22 500)×5% = 7 515(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 540 万元。
加计扣除项目金额=(37 800 + 22 500)×20% = 12 06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37 800 + 22 500 + 7 515 + 540 + 12 060 = 80 415(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增值额= 112 500 - 80 415 = 32 085(万元)。
增值率= 32 085÷80 415×100% = 39.90%,适用税率 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2 085×30% = 9 625.5(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9 625.5 - 1 125 = 8 5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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