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选项A);(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选项D);(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选项B)。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选项D);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

国家机关、学校(选项A)、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选项B)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选项C);(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选项A)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选项B);(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选项C);(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选项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