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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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选项B,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选项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选项D,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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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格权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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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民事主体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D,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C和E,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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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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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满足的条件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B,E
答案解析:选项B,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选项E,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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