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说法中,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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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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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权限和事务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选项D,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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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企业中,公司不能向其投资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据此,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但不能投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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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选项B、C和D,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当被调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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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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