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丙已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了该三轮车的质权,丙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丁属于无权占有,故丙有权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选项C、D,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大前提是无权占有,而乙属于有权占有,故谈不上善恶意的问题。丁属于无权占有并且明知无占有的权源依然强行占有,构成恶意占有;选项E,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而丁属于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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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地级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B.纳税人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 C.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 D.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选项C,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选项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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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拍卖公告属于要约
  • B.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 C.要约作出后不得撤回
  • D.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D,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选项C,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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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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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和E,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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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C,6月5日,甲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6月6日,甲表示两辆车均卖7000元,对方若同意即可成交,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选项A,6月8日,乙的意思表示更改了价格,属于对前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选项E,6月9日,甲再次更改价格,属于新要约;选项D,乙于6月10日回复表示同意,属于承诺。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D和E,(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3)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前,乙可以在黑色和红色山地车之间选择,标的物有数宗,属于选择之债。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后,使标的物变为一宗,成为简单之债。选项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在乙同意以6000元购买山地车的意思表示到达甲时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将山地车辗轧至报废,构成侵权,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丙的占有使用权(有权占有),故甲、丙均可基于侵权向丁主张赔偿(选项A、D)。甲、丙之间为借用合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故甲有权基于借用合同向丙主张赔偿(选项C)。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B、D和E,(1)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本题中有效定金为6000元×20%=1200元,剩余的300元不发生定金效力;(2)收受定金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应向乙返还1200元的2倍,即为2400元。同时应返还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部分款项300元,合计返还2700元。选项C,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甲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1500元定金,故定金合同生效,属于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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