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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向乙借款,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在质押期间,为向丙借款,乙擅自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讨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之后向丙声称:“如不还借款,就以三轮车抵债”。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丙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 B.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 C.乙因甲的出质而善意占有三轮车
  • D.丁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 E.丁基于对三轮车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丙已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了该三轮车的质权,丙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丁属于无权占有,故丙有权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选项C、D,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大前提是无权占有,而乙属于有权占有,故谈不上善恶意的问题。丁属于无权占有并且明知无占有的权源依然强行占有,构成恶意占有;选项E,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而丁属于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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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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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是附随义务
  • B.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从给付义务
  • C.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是次给付义务
  • D.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是后合同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从给付义务;选项B,属于附随义务;选项D,属于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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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是(  )。

  • A.管理人
  • B.债权人
  • C.清算组
  • D.债务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破产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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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设定行政强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 C.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 D.一定条件下,行政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选项D,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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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甲、乙间买卖合同先于甲、丙间买卖合同生效
  • B.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 C.甲、乙间买卖合同有效
  •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E.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因丙已经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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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多方筹措资金。其中,以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2套机器设备(进口、国产各1套)作抵押向丙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生意伙伴个体老板丁借款3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为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将抵押给丙信用社的国产机器设备出售给戊公司,并完成交付,但未告知戊公司该机器设备已设立抵押的情况。后来,甲公司因其产品滞销回款受阻而无力偿还上述三笔到期借款。于是,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丁因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强行开走甲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在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发现:甲公司用来抵押的厂房和进口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己公司货款被起诉,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甲公司的国产机器设备则已被其出售给戊公司。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D和E,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登记完成之时设立。选项C,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丁的债权未设立抵押担保,无权就拍卖所得主张优先受偿。选项B、E,丙就设备设立抵押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不得对抗债权人己公司,己公司可就进口设备主张优先受偿。但己公司不得对全部拍卖所得价款主张受偿权。选项C、D,乙银行对厂房的抵押权经登记设立,乙有权就厂房拍卖所得主张优先受偿,但无权就进口设备主张实现抵押权。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以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C、D和E,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故甲公司将国产机器设备出售并交付给戊公司,属于有权处分。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就债务清偿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选项B、C,甲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其对该轿车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利,故丁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强行开走该车侵害了甲的所有权及甲的合法占有,甲有权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选项D,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丁强行占有该车,属于非法占有,不得主张留置权。选项E,主张行使质权的前提需以该车设立质权,但甲公司向丁借款,未提供任何担保,故丁不得主张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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