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表述错误。

拓展练习
选项A、B、D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情形。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法定退伙总结
法定退伙 | 具体情形 |
当然退伙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⑤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被认定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 |
除名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商誉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选项B当选;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完整的统一体,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选项C当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D当选

选项B不当选: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无须退伙。
选项D不当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选项D: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选项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选项A: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选项B: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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