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注意掌握公司不同组织机构的职权;所以选项B当选。
股东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对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选项A:经济犯罪,但执行期满已超过5年。
选项B: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倒闭,但清算完结已逾3年。
选项C:因为股东会决策失误,使公司负有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
选项D:符合《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错误,当选。
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
选项B,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的由董事组成的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选项C,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选项D,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