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A市,2025年7月,其对在B市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4年3月,公司经竞拍以36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24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225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45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5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112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54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2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要求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要求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要求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本题来源: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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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地点:B市。
[要求2]
答案解析: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6000×(1+5%)=3780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225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4500+(37800+22500)×5%=7515(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540(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金额=(37800+22500)×20%=1206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7800+22500+7515+540+12060=80415(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增值额=112500-80415=32085(万元)。
增值率=32085÷80415×100%=39.9%,适用税率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085×30%=9625.5(万元) 。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9625.5-1125=85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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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行为,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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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选项A当选。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当选。抵押期间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当选。将房地产赠与直系亲属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该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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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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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取得首笔预收款10900万元,后于2月1日取得首张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已知当地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当地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下列关于甲公司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表述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起,按期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应当自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起,按期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甲公司在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10900÷(1+9%)=10000(万元),预征土地增值税=10000×1.5%=150(万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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