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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4-11 13:54:17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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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算头不算尾,2月份不是6天么,2013年2月份有28天,然后按28的话算头不算尾,不是从22日开始是6天么 同学你好,你所说的“按算头不算尾规则,2013年2月自22日起的应计天数为6天”的结论不成立哦,原因如下:1. 按日计算票据天数的“算头不算尾”规则,是指起始日(即“头”)要计入天数,到期日(即“尾”)不计入。咱们计算2月22日(出票日,属于起始“头”)到2月末的天数时,22日当天需要算入。2. 2013年2月共28天,算上22日的话,2月的对应天数是28-22+1=7天,你算的6天是没有计入22日当天导致的哦。这个7天加上3月1日到3月17日的17天,正好是票据持有期24天,对应剩余贴现期36天,和题目的计算逻辑一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08 13:56 21次浏览 【举例】甲与乙为关联企业,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2020年甲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乙企业销售收入6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 甲企业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甲决定将其中的50万元归集至乙企业扣除,则甲当年只能税前扣除100万元。 乙企业扣除限额=600×15%=9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归集过来50万元不用考虑扣除限制,税前扣除50+50=100(万元)。 甲企业200万广宣费怎么判定乙的50包含在甲的200万内,而不是福利产生了50 同学你好~判定甲归集至乙的50万元属于自身200万元广宣费范畴而非福利类支出,需遵循以下规则:1. 甲乙作为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签订的分摊协议需明确约定该50万元分摊的是甲实际发生的广宣费,不属于福利类支出。2. 企业需要留存该笔支出对应的广宣费真实性佐证资料,包括广告投放合同、发布凭证、合规发票、付款记录等,可直接对应到甲已实际发生的200万元广宣费中。3. 若分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无法提供广宣费的真实性佐证,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08 13:55 16次浏览 这道综合题算出来的不是余额吗?怎么要加上期初余额? 两道题都是问的余额 区别在哪里? 同学你好~1. 你提到的说法不成立哦。综合题中163.09万元、136.25万元仅为2025年新发生的使用权资产、环保设备事项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企业期初还有3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前期事项产生且尚未转回的,因此企业全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需要将期初余额与当期新增事项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加。2. 两道题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① 综合题要求计算的是企业全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需要涵盖前期留存、当期新增的所有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要加上期初余额。② 多选题要求计算的是仅与产品保修服务这单一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且该事项2024年才发生、2024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直接用该事项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即可得到其余额,无需额外加其他余额。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08 13:51 23次浏览 那既然E是不包括,那交税的时候要不要交 同学你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口径,不要混淆哦~1. “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一般纳税人资格判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这个规则仅用来判断企业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和该笔销售额是否需要缴税没有关联。2. 只要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条件,这部分销售额就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会因为不计入一般纳税人判定的销售额就免除纳税义务。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08 12:00 15次浏览 1.经营租赁税会差异,知道题目给出租金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不是应该调租金差异吗。但会计上一个利息,一个折旧,没有租金,项目不同怎么调,怎么看出税法不认利息呢? 2.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计税基础为0为什么,前面讲租赁的时候也没有提到税法不认,所得税这章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也没提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怎么就看出来税法不认了。 做所得税题目的时候考点一二都会,但一到了综合,就感觉如上述问题一样,前面章节和所得税也没提过,怎么判断出来税法上到底按什么确认,就很糊涂。 同学您好,针对您的疑问解答如下: 1. 纳税调整逻辑:税法仅允许每年均匀扣除240万租金,不认可会计核算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利息费用,调整时无需纠结项目名称,直接对比两类口径计入当期损益的总差额即可,纳税调整额=(当期会计确认的折旧+利息)-税法允许扣除的租金,正差调增、负差调减。 2. 计税基础判定依据:本题明确说明税法按经营租赁处理、租金均匀扣除,即税法层面不承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存在,计税基础是税法认可的资产/负债金额,因此二者计税基础均为0。 3. 综合题税法口径判断方法:做跨章节综合题时,优先依据题目给出的专属税法规定判断(比如本题明确给出的经营租赁租金扣除规则),无需额外拓展未提及的政策,按题给规则推导即可。 另外该租赁属于初始确认时同时产生等额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需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10-08 12:00 39次浏览 乙国C不纳入间接抵免的范围,是因为居民A企业间接持有乙国C的持股比例是40%*30%=12%,没有达到20%以上的原因吗? 同学,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哦。我国境外所得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为: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需达到20%以上,其中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本题中居民A企业对乙国C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为40%×30%=12%,未达到20%的法定要求,因此乙国C不能纳入间接抵免的范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08 11:59 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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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240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56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9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71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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