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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4-11 13:54:17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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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谁去登记呀 同学你好~ 1.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后,由要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一方(比如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即可。 2. 关于你存在疑问的法律效果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个规定是正确的,你标注的“否”有误哦,预告登记的作用就是限制不动产权利人随意处分该不动产,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能顺利取得对应的物权。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07 14:51 19次浏览 79.34本来在贷方,.为什么要从借方借走 同学你好,这里实际缴纳税款之后,企业未交的这个税金,也就是应交税费这个负债是减少的,此时负债减少在借方,所以需要从借方转出这79.34万。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加油~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09-07 14:51 19次浏览 老师 第一步加80 第二步减去80什么意思呀 同学你好,这两个调整是针对自产货物捐赠的税会差异来的哦: 1. 加80:会计上捐赠自产商品不确认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这批商品的市场售价总额是280万元,成本是200万元,视同销售的毛利是80万元,会计利润里没包含这部分,所以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2. 减80:会计账上列支的捐赠支出是236.4万元(成本200万+销项税36.4万),但税法口径认为是先卖货再捐赠,认可的捐赠支出是售价加销项税合计316.4万元,比会计口径多了80万元的可扣除额,所以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07 14:51 19次浏览 债权人甲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应该是100万股*面值1元吗,怎么会是1000万元呢? 计税基础≠会计入账价值,也不等于股票面值,这就是本题核心坑点。 分两种情况对比 1、一般性税务处理(正常版) 甲(债权人)取得股权,计税基础=公允价值=100万股×9=900万,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 2、特殊性税务处理(本题条件) 政策规定: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暂不确认所得、损失。 既然损失暂时不认,那债权人手里这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继承原来这笔债权的计税基础,也就是1000万元,而不是股票市价900,更不是股票面值100。 通俗大白话 甲本来有一笔债权1000万,现在债权换成股权。特殊税务相当于这笔债权只是换了个“马甲”变成股权,经济实质没变,税法暂时不认那100万的重组损失,所以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沿用旧债权的1000万。 面值1元仅仅是股本会计科目的入账数字,完全跟税法的计税基础没有关系。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9-07 14:50 28次浏览 这个拘役+拘役和管制+管制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和3年,指的是拘役时间不超过1年还是说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才适用拘役,也就是说拘役最高上限6个月,管制最高上限2年吗 同学你好,相关规则如下:1. 单罪刑期上限:拘役单罪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上限确实是6个月;管制单罪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上限确实是2年。2. 数罪并罚上限:“拘役+拘役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管制+管制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是指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名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数个被判处管制的罪名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最高不得超过3年,这是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限制,并非单罪的刑期要求。3.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才适用拘役”的说法不成立,拘役是符合单个罪名适用条件即可适用的刑种,数罪并罚的1年上限仅是多个拘役合并执行的总刑期限制,不是拘役的适用前提。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07 14:48 18次浏览 老师:怎么知道李某承包甲公司的性质?从哪判别?又不是企业,甲公司净利润分红,不是按分红*20%?这题为什么还要扣400+6? 同学你好,我来给你逐一解答: 1. 承包所得性质的判别看两个核心标准:一是是否改变企业主体性质,题干明确李某承包未改变甲公司的企业性质;二是经营成果归属,协议约定李某缴纳400万承包费后,剩余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因此该所得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 按分红20%计税的说法不成立。股息红利所得是股东基于股权身份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李某是承包方而非甲公司股东,取得的是承包经营收益,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不适用20%的税率。 3. 两项扣除的依据:①400万元是李某按协议约定上交的承包费,属于取得承包经营所得的必要成本,允许税前扣除;②李某当年无综合所得,按规定可以扣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07 14:47 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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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36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32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29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46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7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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