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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7-30 11:47:552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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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5-12月的房产税怎么交? 1、5 到 12 月期间,这套房产用于投资联营并且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变成了被投资方,由甲公司投资的这家被投资企业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甲公司在 5-12 月不需要再缴纳该房产的房产税,这也是本题只需要计算 1 至 4 月自用期间房产税的原因,全年仅需要计算 4 个月对应的税额,也就是 3000 乘以(1 减 30%)再乘以 1.2%,最后乘以 4/12,得到 8.4 万元。 2、被投资方在 5 到 12 月,要以这套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余值等于房产原值 3000 万乘以(1 减 30%)的扣除比例,年税率是 1.2%,只需要计算 5 月到 12 月一共 8 个月对应的税额,计算式子就是 3000×(1−30%)×1.2%×8÷12,算出来是16.8 万元,由被投资方自行申报缴纳。 专业指导-壹新老师 2026-09-10 15:37 13次浏览 没有看懂为什么不扣92000 你好同学! 根据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则,扣除主体仅限纳税人本人、配偶以及纳税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纳税人的成年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属于子女可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范围,不能由子女在自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扣除 本题中陶先生 70 岁父亲的 92000 元自付医药费不符合扣除主体要求,无法纳入陶先生的扣除计算,仅能就陶先生本人的 16000 元自付金额,在扣除 15000 元起扣线后,按 1000 元享受扣除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9-10 15:37 15次浏览 此处非居民个人捐赠扣除当月未扣完可以结转下期扣除吗 同学你好,非居民个人捐赠扣除当月未扣完的部分,是不可以结转下期扣除的哦。 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公益捐赠支出发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不得结转至以后纳税期间的综合所得中扣除。 本例题中该非居民个人当月工资、劳务报酬的捐赠扣除限额合计为1620+1200=2820元,剩余未扣的180元捐赠支出,不能结转到后续月份的综合所得中扣除,若其有经营所得,可在经营所得中按规定扣除。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0 15:36 17次浏览 6月1日开始摊销是5个月吗?还是从次月开始摊销? 同学你好~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本题中相关支出在2025年6月发生,因此应从7月(6月的次月)开始摊销,2025年摊销时长为6个月。如果假设6月1日就开始摊销,2025年的摊销时长为7个月(6-12月),“6月1日开始摊销时2025年摊销时长为5个月”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0 15:34 12次浏览 这道题里面对于企业来说,出租不动产或者动产,到底是算作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还有转让所有权属于什么收入?如何区分 出租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不是营业外收入 转让所有权,要分项目,转让固定资产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转让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专业指导-大熊老师 2026-09-10 15:34 16次浏览 78题为什么要减一个0.3再加一个0.75?0.3贷款服务不是不能扣除么 同学你好~1. 首先你的理解是对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对应的0.3万元进项税额确实不得抵扣。题目明确该部分进项已经申报抵扣,因此需要做进项转出,计算时要从已抵扣进项中扣减这部分,公式去括号后就体现为“减0.3”。2. 0.75万元是当期总的进项转出额,包含两部分:一是上述贷款手续费的进项转出0.3万元;二是因保管不善霉烂的生牛皮对应的进项转出,计算为4.55÷(1-9%)×9%=0.45万元,两者合计0.3+0.45=0.75万元。3. 计算逻辑: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额),本题中当期已申报抵扣的进项是19.8(购进生牛皮的进项)+0.3(贷款手续费已抵扣进项),减去进项转出0.75后为实际可抵扣进项,展开括号后就会出现“减0.3、加0.75”的形式,是符合规定的。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税老师 2026-09-10 15:34 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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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48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38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0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47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7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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