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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1-07 13:52:40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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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出资产公允不了计量的,以换入的工作加相关税费。那这道题换入资产不是应该等于公允240+支付的补价20再减去进项税31.2吗? 答案中甲支付的补价那在换取的资产不是应该加吗,为什么是减去?而且甲获得了进项税,为什么没考虑进去? 同学你好,你是把「换入资产成本的计算」和「换出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搞混啦,我们分开梳理哦: 1. 你提到的换入资产成本计算逻辑是对的:换入存货的入账成本=换入资产不含税公允240万元+支付的补价2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31.2万元,这个是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和本次算处置收益是两个不同的计算哦。 2. 关于计算收益时补价为什么是减项:咱们现在算的是换出商标权的处置收益,由于商标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需要用换入资产公允倒推换出资产的公允对价:你换入了公允240万的商品,但额外支付了20万补价,说明你换出的商标权价值为240-20=220万元,因此这里补价要做减项。 3. 关于为什么没考虑进项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负债类科目变动,不影响损益,因此计算处置收益时不需要考虑进项税。 最终处置收益=倒推的换出资产公允220万元-商标权账面价值(200-40)万元=60万元,和答案一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1-07 14:06 37次浏览 像这样子要求答税目,如果我不答税率的话会扣分吗? 同学你好~这类要求判定增值税应税项目(税目)的考题,如果题目没有明确要求同时填列税率或计算应纳税额,仅准确作答对应税目是不会被扣分的。你提到的参考例题设问仅要求说明应税项目,这类题的核心采分点是准确匹配业务对应的增值税税目即可,不需要额外填写税率,不用担心漏填税率扣分的问题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1-07 14:05 17次浏览 第四小问,关于那个补贴销售房产的计算那边不明白。 为啥不是按照80元来而是13.33 同学你好呀,咱们把两个口径区分开就清楚啦:你提到的80万元,是补贴售房业务2020年7-12月共6个月的累计摊销总额,是用来计算第(2)问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的口径。而第(4)问核算的是**2020年12月单月**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该业务的总优惠差价为1600万元,需要在10年服务期(共120个月)内按月平均摊销,单月摊销额=1600÷10÷12≈13.33万元,因此12月当月该业务对应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是13.33万元,不能用半年累计的80万元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1-07 14:05 15次浏览 选项C表达的内容只满足了一个条件,仍可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吗 只要已经还不上到期债务,再加上资金严重不足这一条,就够认定破产原因,不用同时满足别的条件。 破产原因二选一: 1. 还不上到期债 + 资不抵债 ​2. 还不上到期债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5种情况随便满足1个就行) ① 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就是本题C选项)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人管财产,还还不上债 ​③强制执行之后还是还不上 ​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还不上债 ​⑤其他丧失清偿能力情形 C选项的“资金严重不足”就是5种里面的其中一种,单独这一条就够用。 前提:必须先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个大前提。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1-07 14:04 23次浏览 老师,最后三套卷子里面有一个题目,涉及到卖前期已经抵扣进项的生产设备,做了简易计税——税额2500,为什么申报表里面没有看到减少2500的体现 同学你好,针对你的疑问解答如下:首先,销售2018年购进且进项已抵扣的生产设备采用简易计税的处理是不成立的。根据规则,只有销售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该设备购进时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不符合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应按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原账务计提2500元简易计税的处理是错误的。其次,这笔2500元未在申报表中体现扣减,是因为它本身是错误计提的金额,不属于合规的可抵减项目,因此正确的申报表中无需对其做扣减处理,后续通过调账分录冲销这笔错误的简易计税即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1-07 14:04 16次浏览 请问哪种是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学员您好 不告不理主要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专业指导-西西老师 2026-11-07 14:04 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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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403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79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86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85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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