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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9-29 18:23:19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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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里说的实际缴纳税款 不应该用900*0.13+100*0.06,这个是合计的销项税额,在减去进项税额40这样算吗,算出缴纳的金额之后,在看即征即退应该退多少税 你好同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仅针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这部分业务的增值税,按 13% 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退税。而 100 万元的软件运维服务属于 6% 税率的现代服务,不享受该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并入退税基数。 因此不能用 “总销项(900×13%+100×6%)减总进项 40” 的整体应纳税额来算退税,而是要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先将无法划分的 40 万进项税额,按软件产品与运维服务的销售额比例分摊,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 = 40×900÷(900+100)=36 万元;再算出软件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 = 900×13%-36=81 万元;接着计算软件产品 3% 税负的限额 = 900×3%=27 万元;最终即征即退税额 = 81-27=54 万元,运维服务对应的增值税正常缴纳、不参与退税计算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9-29 18:25 17次浏览 在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限额时,计算基数用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税会差异调整不影响计算基数,那为什么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会影响广宣费的计算基数呢? 同学你好~你之前的认知是有偏差的,三类扣除项目的限额计算基数规则并不相同哦:1.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是会计核算的年度利润总额,这个基数确实不受税会差异调整的影响。2. 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是税法口径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并非仅为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政策明确规定该基数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属于税会差异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需要并入该基数计算扣除限额,所以会影响广宣费的计算基数。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9-29 18:23 22次浏览 这里的250是哪来的,不是应该是200条吗? 同学你好~这个是卷烟消费税的法定换算标准哦: 1. 你可能混淆了两个换算规则:1标准条卷烟为200支,而1标准箱卷烟合计是50000支,折算下来1标准箱=50000÷200=250标准条,所以本题计算用250条/标准箱是正确的。 2. 你记忆的200是每标准条的支数,不是每标准箱对应的条数,注意区分不要搞混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09-29 18:21 16次浏览 这个永久性流动资产是什么??用什么科目表示?? 同学你好~1. 永久性流动资产是指满足企业长期最低需求的流动资产,其占用量通常相对稳定,这是流动资产融资策略模块中对流动资产的管理类分类,主要用于分析企业资金供需的匹配逻辑。2. 它不属于会计核算的法定科目,是管理口径的分类,对应的是常规流动资产科目中企业为维持长期运营必须持有的最低额度部分,比如最低备货量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日常经营必备的最低保有量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都属于永久性流动资产的核算载体。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9-29 18:21 33次浏览 老师,请问,电费究竟计入哪个科目 选项D收到的电费发票上载明的应付电费应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1. 教材定义:教材中明确指出,“应付账款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收到电费发票,属于接受了供电服务,因此产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 2. 其他应付款:教材在“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围中明确指出,该科目核算的是“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租金等)。电费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符合“经营活动以外”这一特征。 老师刚刚从同学以前提问的链接进去听了下授课老师讲的此题,这道题D选项不计入其他应付款噢。不选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9-28 17:12 28次浏览 老师,先进制造业加工回购这部分里,次环节是只加工费加计抵减,那制造业在制造原材料,半成品时所购入的对应进项是不是仍可购入当期享受加计抵减 同学你好,这个说法是成立的哦。仅允许加工费部分计提加计抵减的规则,仅针对“先进制造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产成品后再回购”的特定业务场景。对于企业自身制造原材料、半成品过程中购入的对应进项,只要不属于政策明确列示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情形(比如用于出口项目、属于总分支机构/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等),就可以在购入当期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9-28 17:10 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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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216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51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5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9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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