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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0-15 15:09:4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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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准于抵扣进项税,税控装备为啥不算进去? 税控装备的进项税额不是“不算”,而是已经通过另一种更优惠的方式(“抵减应纳税额”)处理掉了,所以不能再重复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 专业指导-大海老师 2025-10-15 15:09 15次浏览 为什么用24000-8000?为什么不减契税 增值税算销售额时,政策规定能从总收入里扣的只有支付的土地价款(这里是8000万)。契税是买房交的税,属于开发成本,在增值税计税时不扣,所以用24000减8000来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进而算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15 15:09 13次浏览 为什么乘以(1+6%) 6% 哪里来的 ×2个(1+6%)什么意思 老师 6%是题目里给的折现率(P/F,6%,20)这里面的6%用来算钱的时间价值。 2021年末预计负债初始是3118万,到2023年末过了2年,每年按6%算利息,利息又计入预计负债,所以用3118乘两个(1+6%),算出2年后的余额。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15 15:09 20次浏览 同一个商品,免税只免销项,不退进项。那么如果按照销项减进项正常纳税,是不是比免税还合适呀 有这种可能性的,要综合考虑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大小关系,以及企业的经营策略、市场情况等因素,才能判断哪种方式更有利。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10-15 15:08 20次浏览 老师,这个题目里面老师写的分录,最后那一步的分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是候怎么没有确认销项税额,不要做一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吗? 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收款开票时一次性确认(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 会计收入在租期内分期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且收入是“不含税金额”,因此无需再对收入部分单独确认销项税额。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5-10-15 15:07 16次浏览 业务(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时,为什么要减去200/(1+9)*9,不是全额申报吗 预缴环节的 “差额计税” 与申报环节的 “进项抵扣” 预缴时: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 “(全部收入 - 分包款)÷(1+9%)×2%” 预缴(这是为了平衡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款分配)。 申报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全额计算销项,同时抵扣分包款的进项,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预缴税款。 减去200/(1+9%)*9%这一步是抵扣分包款的进项税额,避免 “分包款部分” 被重复征税: 预缴时,已经对 “(收入 - 分包款)” 部分预缴了增值税; 申报时,销项是 “全部收入” 的税额,此时必须抵扣 “分包款” 对应的进项,才能保证 “分包款只被征一次税”。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5-10-15 15:06 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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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印花税是双方都交?减的是什么,不明白 同学你好,双方都交。这里扣的是增值税,合同中列明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200-720)÷(1+5%)×5%=22.86(万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1200-22.86)×0.05%=0.59(万元)。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5-10-11 12:29 35次浏览 精华 老师,第123题的解析做了标记部分没懂,麻烦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减这部分 标记部分 500 × 2 × (1 + 13%) 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含税总额,发放给公司管理人员会计上需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损益类费用科目,增加会减少损益)。所以在计算综合影响时,需要减去这部分管理费用的增加额。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12 22:18 26次浏览 精华 题目给出的条件,销项税额抵减冲减了土地成本。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1000÷1.09+630)×90%=17906.45(万元),这句话的意思,我还是没有看明白呢?为什么要21000/1.09又在加上630这么计算呢? 增值税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卖房子,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可以用来抵减销项税额。这就相当于,土地的成本因为抵税,实际要算的部分变少了。 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1000万元是含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得把含税的变成不含税的),所以要除以1 + 9%(因为房地产增值税税率是9%),把它还原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加上税额:另外还支付了税额630万元,这部分也要算进土地成本里,所以把还原后的土地出让金和630万元加起来,得到总的土地相关支出。 乘以销售比例:最后,因为不是所有房子都卖了,只卖了90%(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所以再乘以90%,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了。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01 10:12 46次浏览 精华 第36题,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是指什么费用呢,为什么没有资金流出呀? 筹资活动是指企业筹集长期或短期资金的活动,如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费用,通常包括借款利息(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债券的手续费(未付或非现金支付部分)、汇兑损益(与筹资类负债相关的部分)等。 在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时,是以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的。净利润中已经扣除了“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因为财务费用是利润表的减项),但这些费用本质上属于筹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为了准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需要将这部分“被净利润扣除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费用”加回,所以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计算中,它是一个“调整项”,并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也就不存在“资金流出”的情况。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5-10-01 14:39 27次浏览 精华 老师,这道题中的第五题,持股期限为 8 个月的新三板公司股息收益 20 万元,不应该是按50% 计税吗? 在本题经营所得的计算中,“投资收益”里的“来自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60万元”需要并入(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需并入自身经营所得计税);而“新三板股息20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税,因此不参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5-10-01 13:55 31次浏览 精华 不是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独,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免征么。这个转移合伙企业名下是怎么理解。方老师课件里没有提及 在契税政策中,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房产划转,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的免税逻辑是一致的,都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权属转移,因此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等)。 简单来说,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人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本质上是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调配,而非对外的市场交易行为,所以符合免税条件。方老师课件未提及可能是授课重点不同,但从政策完整性看,这类情形同样适用免税规定,你可以结合这些政策文件进一步理解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10-01 08:52 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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